发布时间:2022-06-22 09:00 作者: 信息来源:澧县人民检察院
6月21日上午,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陈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澧县甘溪滩镇东门村公开审理,县林业局、甘溪滩镇人民政府及当地村民约50余人旁听了庭审,此案的办理是澧县人民检察院落实“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具体举措。


自今年4月开始,澧县人民检察院、澧县林长办联合签署《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林长制与检察工作全面有效对接,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监督活动。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澧县林长办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的生态检察模式,聚焦森林资源保护,实现“1+1>2”的协作效应,共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本案中,2021年以来,陈某某多次利用电锯在澧县甘溪滩镇东门村5组的山上,盗伐周某某等人自留山的阔叶树31株、马尾松156株,采伐总蓄积27.0112立方米,采伐总材积18.054立方米,造成了大量森林资源被毁损,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针对上述案件,澧县林业局邀请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给予工作指导,并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公益诉讼机制作用,推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澧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致使森林资源受到破坏,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陈某某应依法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被告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当庭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经审理,澧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自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履行被毁损林地的生态修复义务,原地或异地补种针叶树苗木780株,阔叶树苗木155株,针阔混交,并达到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标准,对栽植后苗木进行管护;如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则承担代为履行费用4135元。